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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担保助力资本,法律建立秩序——参加“担保与金融法律实践与创新高峰论坛”有感

发布日期:2017-02-13    来源:  浏览次数:1409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担保助力资本,法律建立秩序——参加“担保与金融法律实践与创新高峰论坛”有感
 

随着经济发展,资本市场越来越活跃,对资本安全性的需求也必然增加。传统观念中的融资担保还仅局限于对银行贷款所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但目前,担保权主体从金融机构到基金、信托、企业、个人;担保物从不动产到权证、艺术品、无形资产、可能性收益,从固定物到浮动物;担保方式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到让与担保、不规则保证、流动性支持、回购甚至对赌。我国法律虽然先后以《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篇规定和调整担保法律关系,但限于我国相对“担保物权法定”原则,司法审判在非典型担保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不一致的认定和判例;律师在为客户的法律评判和方案设计上也容易出现无所适从和畏手畏脚;再加上登记机构的分散和各自不同的登记要求,更增加了担保设定和认定上的混乱。仅就笔者个人而言,目前为客户的法律服务中亦遇到不少疑问:

1、某客户为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c公司以其不动产向B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债权到期后,保证人代为履行全部债务,但履行方式是应银行要求将款项付至A公司账户,再由银行从A公司账户扣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索,同时要求抵押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其份额的担保责任。案件审理中,C公司抗辩从还款流程看,系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非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债务已清偿则保证责任均免除,不存在追偿问题。此涉及是否履行保证责任或是否构成债权转让的认定。

2、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约定其大股东将所持股票质押于资金方,由资金方代上市公司清偿债务,质押方式是先直接过户至资金方名下,条件成就后回购股票。条件成就该股东拟回购股票时,该资金方提出因其是国有企业,出售资产必须履行挂牌出让程序,由此交易价格和交易主体都将不确定。此涉及是否认定权利质押成立。

3、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物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记,其后买受人将该货物再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货款。登记人根据登记主张撤销后续的买卖合同,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此涉及所有权系规定在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并非在担保法或担保物权中,征信中心的登记是否产生物权法律效力?如不产生,则如何区分征信中心登记平台中哪些产生物权效力哪些不产生?

4、协助客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1)大多数登记机构只接受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登记,导致其他主体的不动产抵押无法设定;2)他项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债权金额只有本金,给今后行权留下隐患;3)登记机构基本上不接受溢价抵押,如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足担保债权,即使抵押权人同意亦不予登记,甚至有的登记机关要求债权金额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七折,阻碍了抵押双方对抵押物价值上升的认同。

因有以上困惑,一直希望能多学习和了解与担保物权相关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操作,多听取一些民法典编纂中对该部分的原则确定。恰逢此时,中国民主建国会浦东新区金融与航运委员会主办、我所上海办公室承办的《担保与金融法律实践与创新高峰论坛》12月2日在上海举行。泰和泰已经非常敏锐的将该部分研究纳入我们的金融服务范围。

全程参与此次论坛后,非常感慨论坛在嘉宾邀请、主题配置、观点交汇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理论前沿的有参与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纂的刘保玉教授和董学立院长,审判第一线的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的法官,登记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人员,税务筹划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法律服务有本所高级合伙人。真的是满足了我本人基于上述困惑的全面需求。

刘保玉教授用十个问题陈述了他对目前担保物权争议热点的看法,首先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有可能阻碍担保创新和新型担保权的实现,建议“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适用”,以“区分原则”解决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和审判混乱。如此观点可体现在今后的民法典中,我个人认为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主体智慧及诚信的尊重和引导。刘教授还阐述了“流质、流押契约的有限开禁”、“质权、留置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担保共通原则及其适用”、“动产质物的转移占有”,均是现有担保物权规定中的空白,但却是民间越来越多出现的担保形式。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董学立院长,从立法整体性角度阐述了“我国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性缺陷及克服之道”,董院长认为我国在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上表现为多元化,从定义到设立、消灭、效力与顺序上多有重复和混乱,导致动产抵押物权“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统一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缺失,及抵押权泛化与权利质权的重合,造成目前担保物权立法“各说各事、遇事说事、遗漏大事、难成一事”的局面。建议应在立法上采用“一元化”,做到概念一元化、制度一元化、逻辑体系一元化。目前担保方式、担保效力的认定之所以矛盾混乱,其主要原因确实因为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相互间的体系混乱,及担保物权中抵押与质押的部分重合造成,理清了这些重合与矛盾之处,便可跳出现有条款局限,从担保物权合同、设立、公示的递进法律层次,分清复杂表象下的合同权利和物权权利,从而界定担保法律责任。

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的董庶法官展现了上海法官的理论功底和经济视野。董法官介绍了上海法院审理的四个案例,分别是“最高额抵押登记引发的主义之争”、“向共同保证人主张是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欠缺基础的未来应收账款质押效力”、“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分析了上述案例中的观点争议,引述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认识和判例,陈述了司法审理对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交易指导的考量和保护,让与会者充分感受到了司法审判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体现。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人员介绍了可能大多数人尚未充分关注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让很多人第一次了解到了动产登记的发展历程:从2007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到2009年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到2012年在天津试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到2013年设立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至今平台提供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所有权保留、动产留置等十余种登记。动产融资登记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环节,这让我们看到了行政部门为企业和经济服务的实务精神。但相对遗憾的是在法律和行政环节对动产融资登记的效力尚不明确,征信中心介绍其登记仅为提示而非设权,但物权法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又规定了部分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相信随登记制度与担保物权立法的进一步沟通,该问题可更清晰明确。

最后,我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王振华律师以“助力破解担而不保”为题,分析了目前融资担保中的一些空白,关注了担保权人的权利流失问题,提出了在上海设立“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中心”的建议。

资本并不单纯是长翅膀的“天使”,资本需要活跃,更需要安全;没有担保就相对没有安全,更填不上盈利和活跃。“担保与金融法律实践与创新高峰论坛”观点高端、专业精细,让我们看到理论、立法、司法、行政、金融、律师正在形成一股合力,助力经济涌动、维护经济安全、建立经济秩序。泰和泰已成为“金融担保法律研究中心”成员,必将在金融担保领域持续研究,为客户提供最前沿的金融担保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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