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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  浏览次数:1284
核心提示:2016年11月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一、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27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

内容提要:公告中规定,违规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的机动车企业将被列入名单并不定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调查,同时被严格限量供应发票。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同时规定,市税务机关每年应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机动车企业进行入户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机动车企业总数的10%。

二、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8.31

生效日期:2016.11.15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内容提要:公告中对除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以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进行具体规定。国税总局同时发布了规范《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0.14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在昆山、苏州、重庆、深圳、郑州的综合保税区,以及上海、郑州的出口加工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公告规定,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9.26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内容提要:实施办法对新海关稽查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

五、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0.29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自11月1日起将针对试点范围内商品试行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自报自缴、审核后置。试点范围包括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商品多为陶瓷、手工工具及金属制品、蒸汽锅炉、电动剃须刀等商品。公告中对申报流程进行了规定,进出口企业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进行确认提交海关,收到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申报的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六、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0.28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海关稽查通知书、调审单、海关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稽查结论以及主动披露公告等13种海关文书的格式。

七、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0.20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9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公布商品归类决定(V),同时废止商品归类决定(I)。

八、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教育部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9.29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财教[2016]277号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了管理权限与职责、支出和决算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九、法规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7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银监发[2016]44号

内容提要:《指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五个主要要素,包括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

十、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汇发[2016]25号

内容提要:《通知》宣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允许银行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新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同时,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十一、法规名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19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时应采用的确定方法顺序。

十二、法规名称:《南京市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9.23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宁政办发[2016]139号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受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并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负有指导、管理、监督、复核的责任和权利,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办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立了门槛。其中包括社会审计机构近3年内没有受到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不诚信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等。

十三、法规名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容提要: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公告同时明确信息采集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十四、法规名称:《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18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内容提要:为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文件印发)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34号)同时废止。

十五、法规名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14

生效日期:2016.11.01

法规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四川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同时要求个别企业的法人以及财务负责人本人也须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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