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纵深发展,以及国内产能转移的需求。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并购中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连续13年快速增长,创下了1456.7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投资流量超过同期吸引外资的规模,实现资本净输出。
由于我国仍然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庞大的资金输出,首先要考虑资金如何跨境。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跨境直接投资路径,二是近年来的一些新兴通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E/QD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跨境人民币直接放款、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等。
本文将介绍传统跨境直接投资路径涉及的外汇管理的审核原则。
201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审核办理;同时,通过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实施事后监管。具体简化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体现:
1、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2、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3、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4、对银行进行业务指引和事后抽查。
银行按照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指引,对不同类别的外汇使用,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下文就常见的外汇使用类别,对外管局处理原则简述如下: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原则上前期费用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前期费用可列入投资总额;
◆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6个月内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者未购买房产,应向外汇管理局汇报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确有客观原因,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如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说明函申请,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办理。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按照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总额进行登记,允许企业按照实际需要对外放款;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多个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汇出金额累计不超过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银行办理后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收款人信息应于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一致,不一致,应核实,并在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予以说明。
4、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每年1月1日-9月30日上传相关财务数据;
◆境内多个投资主体的,约定由一名境内机构申报,原则上为最大股东进行申报;
◆外汇局不对数据的真实性逐条审核,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外汇局进行事后抽查的监管机制,对于隐秘、弄虚作假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暂停该主体的相关业务;
◆银行为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办理。
马春燕 泰和泰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英国莱斯特大学国际商法专业LLM学位。客户类型涵盖政府机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大中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外国企业和外国商会等等。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商务、金融证券、外商直接投融资与境外投融资、建设工程、高速公路管理、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办公地点:成都。
杨 岳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执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跨境金融服务、公司商务、投融资等。
办公地点: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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