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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投融资项目中目标公司对投资人反向尽职调查实务探讨(二)——反向调查工作律师应当把握的工作思路与重点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  浏览次数:1317
核心提示:投融资项目中目标公司对投资人反向尽职调查实务探讨(二)——反向调查工作律师应当把握的工作思路与重点

【引言】

在投融资项目中目标公司对投资人法律尽职调查实务探讨(一)中,我们从现有的客观问题入手,需求突破僵局的思路,并且在这些思路的引领下,我们敲开了反向尽职调查工作的“大门”,也对有需求的客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不断改进工作思路,逐渐形成了一条与传统尽职调查略有不同的“蹊径”。

我们发现,放在投资人面前的那份尽职调查清单,无法从网上随意下载,也无法凭借经验定制得冗长,每一个投资人,我们都会为其“私人定制”。

下面分享笔者总结的几个反向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思路,供各位点评:

一、开展反向尽职调查的工作思路:

(一)关注投资人对于自身是否符合投资项目的法律规范。

其资金是否存在不稳定性存在忽视,或认识不足(甚至主观恶意)的情形。例如潜在的诉讼风险,巨额索赔,股权查封等,都有可能提升目标公司运营风险。

(二)关注商业模式/交易模式保障:

投资人在投资项目中的财税补贴(政府资金鼓励)、投资人某项专利是否能够无偿授权给目标公司使用,投资人的先进管理理念等,都有可能改变目标公司原有计划中的商业模式或者交易模式。通过对投资人以往类似合作项目的审查,能够帮助客户更了解投资人的真实意图,例如以避税为目的分拆或设置多层股权结构需要成立多个子公司参与投资等,都可以通过前期调查,一定程度上也为目标公司的前期工作(例如工商变更、章程修改等)夯实基础。

(三)教育谈判双方充分认识到事后追究违约责任的局限性

设置必要的违约条款加以限制,必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风险防控效果,但真正在违约责任形成时,已经处于项目运作阶段,如果资金的不稳定性,投资方主体存在严重法律障碍,必然产生时间和财产的损失,项目停滞不前。

另一方面,虽然能够主张其违约责任,但是既然已经存在以上不稳定性因素爆发情形,则必然也资不抵债。在目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道路上,还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债权人的分食,资方股权易主(股权查封或质押被执行、拍卖),甚至资方直接破产清算,使得目标公司的损失难以填补。传统的尽职调查既然能够给资方一颗“定心丸”,那么反向尽职调查也应该同样领悟其题中之意。

二、抓住工作重点是做好反向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石。

双方资源优势客观存在差异、谈判地位自然不同、加之经验认知对调查与反向调查的接受度本身也存在不同,这必然导致两种尽职调查看似同理,实则迥异。

要做好反向调查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交易地位决定反向调查需精简有力,直奔主题

显然因为双方“身份地位”不同,被投资方所作的尽职调查,必然不同于投资方的“全方位”调查分析。并且投资方也不会认可目标公司的“全盘摸底”,或者说投资方也不会配合目标公司对所有事项都做到全面了解。
实务中,如果提供一份与投资方尽调一样,随处可以下载的全面尽调清单,不仅容易使得投资方产生厌恶心理,同时也会在“备注”一栏,看到投资方许多“与本项目无关”、“不适用”的批注,最终能够得到的资料少之又少。
与其“撞南墙”,不如将自身的反向尽调做到精简,排除不必要的调查项目,仅就被投资方关注的点(例如资金、主体)进行“精确制导”。
(二)交易地位决定反向调查需“有理有据”
结合上述所论,地位不同导致我们调查项目需要删繁就简,可是哪些是不必要?哪些是我们重点考察的内容?如何删减一份普通的尽调清单?

解决这些问题核心在于:反向尽调清单中的每一项,作为调查人都应当清楚调查此项的必要性,并且需要在尽调清单中的逐项阐述理由。

厘清该项说明,是尽调清单背后逻辑关系的体现,无论从最终出具尽调报告的逻辑性角度,还是从客户、投资方对资料提供的必要性产生质疑的角度,都需要对自己拟定的清单逐项核查:是否必须?目的何在?如未能披露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评价。

通过实务摸索,这样的方式更能让投资方接受,也能达到被投资人反向尽调目的。

(三)知悉客户发展计划,制定针对性尽调清单

从交易地位不难看出,反向调查之尽调清单不可冗长无序,需要有理有据。很显然,作为被投资人的律师,我们还需要完全清楚的知悉被投资人(客户)的商业模式或商业目的。既然新老股东将处于合作的发展阶段,对于被投资人来说,除了对投资人合法合规审查、资金保障外,仍然需要考虑并审查具体合作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其他阻碍性因素,进而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或者从客户的发展计划角度出发,探寻投资人的经营管理理念等是否与投资人、投资项目所处环境产生分歧(减少谈判过程中的盲目性,增加谈判效率)。

这些都是要基于律师对于被投资人发展计划、商业目的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方可开展反向尽调工作。

当然实务中也不乏有的投资项目初期,被投资人自身并没有确定一个明确的发展路径(只有“大方向”)。这个时候有的被投资人就希望把“对投资项目发展计划”这一项加入到反向尽调清单中,让投资人来“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此种尽调内容存在“本末倒置”之嫌,在股权投资的交易模式下,投资人本身只负责看项目发展前景,选择是否“砸钱”,并非由投资人为项目发展制定计划,这是其一;其二,该种尽调内容,实务中投资人明确能够反馈的基本为零,往往都是得到反馈为“投资人也正在计划编制中”或不予提供。

所以,如被投资人已经有项目发展计划,仅仅是需要了解投资人(可能会作为管理人)的管理模式、资金说明,这样可以在说理部分,阐述本意。如果如上文所述没有明确发展路径的,则需要律师尽可能多的协助客户,首先“明确方向,再开展相应工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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