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规避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有些人可能会想这样一个方法:员工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企业会额外加上一条:“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继续自动顺延一年”。老板认为,有了这一条,一份固定期限的合同可以无限顺延下去,如此一来,也就无需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案例
2009年3月,小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2011年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陈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小陈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小陈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与小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重新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最终公司与小陈重新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
法理分析
哪些情形劳动合同可以合法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