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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0    来源:  浏览次数:1380
核心提示: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提高省预算内贴息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用于省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贴息,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贴息的支持范围、贴息标准、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工作方案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对银行贷款进行贴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项目投资来源落实;
(三)贷款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八条 对企业债券进行贴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债券处于存续期且历年还本付息情况正常;
(三)严格执行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贴息采取定额贴息的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省预算内贴息资金规模和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分档定额贴息标准,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应付利息。
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延长建设工期发生的贷款利息,已竣工投产(超过试生产期)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的企业债券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等;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债券贴息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期限、利率、资金到位情况等;
(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企业债券发行以来历年还本付息情况;
(四)申请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债券贴息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摘要;
(二)募集资金到账证明;
(三)募集资金使用往来单据;
(四)企业债券发行以来历年付息凭据。期间发生回售或还本的,还应提供资金划账证明;
(五)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和省属企业债券的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债券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债券是否执行存续期监管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贴息申请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级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并安排下达贴息计划,同时抄送财政厅、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对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概况、审核依据及批复情况予以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贴息资金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2005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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