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历时三年,一场山西煤炭界两个“大佬”由之间的经济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告山西金业煤炭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集团”)胜诉。日前,这一案件被作为企业法律维权典型案件,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讨论。
百亿矿山股权纠纷尘埃落定
这场旷日持久的经济纠纷起源于2007年,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由张新明持有46%股权,其所属的大宁金海煤矿面积为53.6907平方公里,资源储量为40931.19万吨,2005年经评估价值27.9551亿元。
2007年至2009年,为了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做大做强,通过合作形成战略联盟,搭建新的战略平台,张新明与吕中楼先后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张新明将46%股权转让给吕中楼的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并在沁和公司持股。张新明与吕中楼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金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比例,以每股30万元的价格共计1380万元转让给了沁和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随着合作推进,吕中楼未能履行义务,张新明便于2010年3月将吕中楼等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要求法院判令吕中楼返还张新明在金海公司中46%的股权。2011年3月,山西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张新明的请求,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并将46%股权返还给张新明,同时判令张新明将合作期间的往来款返还于吕中楼。因双方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判定沁和公司及吕中楼败诉。目前,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西省工商局已为张新明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企业法律维权启示几何
虽然官司结束了,但案件折射出企业法律维权难点却依然值得探讨。来自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等相关专家学者对此展开了讨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解除原告与被告沁和投资有限公司、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吕中楼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合作无以为继;被告取得利益却未支付相应对价或以相应权益进行兑换,原告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方主张已支付充足对价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支持张新明解除合同的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对此,我国物权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
这个案件另一个特点就是协议多,从2007年开始,原告方陆续与被告方签订了多份协议。国家工商总局政策研究室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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