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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3-10-11    来源:企业用工管理无忧  浏览次数:426
核心提示:第三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是否及时签订,采取何种方式签订,都关系到用工风险中责任的分担,企业应完善风险预判机制,采取积极的用工规范流程,避免不必要的用工纠纷。

【案例分析】

2018年2月白某与A机关幼儿园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又续签订了两次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最后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止。

白某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通过微信群向A幼儿园负责人发送消息称不能继续上班,希望单位另派人手,后于2月27日,又向A幼儿园负责人发送短消息称希望继续上班,幼儿园回复“已经有师傅了。”白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幼儿园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驳回其诉求,白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终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才能生效。根据该约定,应认为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经协商一致第三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白某在庭审表示其未向幼儿园提出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白某与A幼儿园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情形下签订的,A幼儿园不应当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白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最终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二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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