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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境下,企业经济性裁员如何操作才合法?

发布日期:2023-08-07    来源:企业用工管理无忧  浏览次数:472
核心提示:经营困境下,企业经济性裁员如何操作才合法?


经济下行,为企业经营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企业不得不被迫做出一些调整以断臂求生,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对部分员工利益产生影响,如何在此过程中即规范操作,又权衡双方利益,以下案例中的操作方式值得借鉴。

【案例分析】

许某于2006年3月入职A公司。2008年2月,许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部客户主任岗位工作。从2013年开始,公司的主营收入出现了断崖式下滑。鉴于以上客观经济情况,2017年3月公司总部作出重大决定,将A公司与总部下属的B公司成立新的事业部,将两家公司进行整合,统一管理以减少运营成本,提高利润。整合完成后,对于公司的非生产职能部门和销售团队有100多个岗位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被迫实施经济性裁员,许某在被裁员的名单之内。2017年6月,A公司及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说明关于业务整合、人才定岗和人员裁减情况,又对关于人员裁减所涉经济补偿情况进行说明,工会同意并支持了公司所做的各项说明。

同月,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关于A公司拟进行裁员的报告》,将裁员的原因、裁员名单、裁员依据及减少裁员的措施、经济补偿办法及标准、实施时间及步骤等进行了说明。人社局出具了回执及证明,证明A公司2017年7月向该局进行经济性裁员备案所提交的裁员名单中包括许某。

2017年8月8日,A公司向工会提交《关于与同事许某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因公司原与许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许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决定从2017年8月13日起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017年8月9日,A公司工会出具复函,同意该处理意见。

2017年8月11日,A公司向许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许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将自2017年8月13日起解除,公司将支付许某2017年8月基本工资7583.5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经济补偿259057.2元。后A公司向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7年9月,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未付部分259057.2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1588.1元。仲裁委驳回许某的仲裁请求。许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A公司因与B公司共同确定新事业部的组织架构,将非生产性职能及销售职能的人员进行定岗和裁减,向A公司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意见,并向人社局报告了裁员方案。就公司整合及人员定岗问题与许某进行了沟通,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且A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向许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许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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