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如何计算加班费呢?
【案例分析】
某公司经区人社局批准,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李某某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李某某2022年4月1日入职,考勤情况如下:
1.第二季度(4、5、6月):工作时间570小时,另端午节工作5小时;
2.第三季度(7、8、9月):工作时间540小时;
3.第四季度(10月、11月1至8日),工作时间205小时
李某某于2022年11月8日以个人原因从A公司辞职。但李某某离职后,经计算,认为自己的加班费存在“拖欠”,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一审判决】
(1)每季度的工作时间
A公司实行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工作制,而每季度的标准工作时间=62.5日×8小时/日=500小时;
(2)李某某的平时加班工资
李某某在第二、第三季度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时间,分别是570小时和540小时,共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570+540-(500*2)=110小时;李某某在第四季度,工作时间是10月1日至11月8日,合计共25个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5日÷62.5日)×500小时=200小时,而欧某工作时间是205小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5-200=5小时。
综上,李某某的平时加班时间=110小时+5小时=115小时。
其中,“平时加班工资”要按合同工资的150%支付,所以,李某某的平时加班工资为:
=日工资÷8小时×115小时×150%
=(1800元÷21.75天)÷8小时×115小时×150%
=1784.48元
(3)李某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要按合同工资的300%支付,即
=日工资÷8小时×5小时×300%
=(1800元÷21.75天)÷8小时×5小时×300%
=155.17元
(4)李某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工作的,不算加班,故此部分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1.判决A公司要向李某某支付平时加班工资;
2.判决A公司要向李某某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驳回李某某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因此可以计算得出以下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注:1年有104个休息日,11个法定休假日,365天减去两者,即为全年的工作日)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二)工作小时
1.年工作小时=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2.季工作小时=62.5天×8小时/天=500小时
3.月工作小时=20.83天×8小时/天=166.64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加班费的规定如下:
(一)休息日,不用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费。
(二)法定节假日,要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三)累计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