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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对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

发布日期:2023-04-10    来源:企业用工管理无忧  浏览次数:531
核心提示: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对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小编找了一篇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对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的案例,让我们一起分析看看这家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案例分析】

魏某于20181015日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客服专员,201913日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书》,约定魏某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1300元,合计2500元。20195月,魏某怀孕期间,A公司调整魏某岗位为社区筛查专员,基本工资799元,岗位工资969年,合计1768元。2019815日因工资问题魏某微信向A公司人事部李某提出质疑,2019819日微信向A公司CEO黄某提出“我个人认为不合理”。

魏某于2019116日至2020131日休病假,共87天;魏某于20201月生育一子,202021日至202077日休产假158天。因A公司为魏某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月,区医保局未向魏某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妊娠检查费。

2020627日,魏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信》,载明本人与用人单位A公司于20181015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未购买社保,本人提出于20207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也请公司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未履行职责,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A公司同意了魏某的辞职申请,未向魏某支付相应费用。

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魏某20197月至20199月未支付的工资3,710元;判令A公司支付魏某20202月至20207月产假期间未支付工资10,069元;判令A公司支付魏某生育医疗费1,800元,妊娠检查费600元;判令A公司支付魏某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350元。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法院认为,关于20197月至20199月工资差额3710元,A公司在魏某怀孕期间调整魏某工作岗位,致魏某薪酬降低,A公司的行为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律规定,魏某要求A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魏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魏某20201月生育一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魏某98天产假应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1639.46元,A公司已支付6846.44元,差额4793.02元,A公司应当予以补足。

关于魏某要求A公司支付妊娠检查费600元和生育医疗费1800元,A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

关于魏某要求A公司支付魏某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未购买社保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350元,A公司调整魏某工作岗位,并按时足额按新岗位薪酬向魏某支付工资;原A公司对工资有争议,不能认定为A公司故意拖欠工资。

魏某入职后,A公司应当依法为魏某缴纳社保,在魏某产假期间,A公司未及时缴纳有失妥当。魏某以A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魏某实际工龄18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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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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