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混改涉及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定义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治”,动词,指“管理、控制、干预”。“理”,形容词、动词,指“理顺、通顺、有秩序”。结构,指“建筑物承重部分的构造,例如砖木结构”,整体可以理解为“对公司进行控制理顺各种关系的方式”。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在一九九九年九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方向,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国企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
2、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
3、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
4、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四)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
1、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
2、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
3、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4、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
5、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6、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五)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2020)
1、公司制改革完成、混改取得积极进展、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2、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成熟: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
3、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布局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创新等;
4、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六)国企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权责不清;
3、约束不够;
4、缺乏制衡;
5、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七)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
1、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
2、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
3、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八)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要点
1、权责;
2、协调;
3、制衡;
4、党的领导。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即符合市场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发挥其基础作用。
二是要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
(九)如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资人机构根据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2)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3)出资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出资人机构要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公司章程管理,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审批事项清单,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制定监事会建设、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适时制定国有资本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管理办法。
2、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1)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2)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
(3)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
(4)加强董事队伍建设。
3、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
(1)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2)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4、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2)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权责边界,建立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5、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①《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指导文件;
④明确国有企业党委(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⑤科学界定党委(组)参与公司治理职权:核心内容是构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实现党委(组)核心领导作用制度化;
⑥“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
⑦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3)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6、法人治理结构要“一企一策”的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细化
二、国企混改涉及的员工持股问题
(一)试点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2、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3、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4、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二)试点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三)员工范围
1、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3、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四)员工出资
1、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五)入股价格
1、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六)持股比例
1、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2、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3、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4、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七)持股方式
1、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2、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3、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八)股权管理主体、方式
1、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2、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3、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九)持股锁定
1、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3、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十)股权流转
1、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2、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3、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十一)股权分红
1、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2、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3、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十二)试点企业工作实施步骤——2016年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1、试点企业数量确定:首批少量;
2、试点企业最终确定:由国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员工持股方案制定:入股条件、比例、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作出规定;
4、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听取职工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国资监督管理机构;
5、试点企业信息公开。